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七条的理解。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七条内容如下:

本省高速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以及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科学编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与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本省高速公路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并商高速公路沿线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高速公路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编制程序报批。

主旨

本条是关于我省高速公路规划编制和修改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第一款是有关我省高速公路规划编制依据和基本原则的规定。主要根据《公路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对公路规划编制依据及基本原则的相关规定,明确本省高速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及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与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其主要含义如下:

1、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是2004年经国务院审议通过的全国高速公路骨架布局,采用放射线与纵横网格相结合的布局方案,形成由中心城市向外放射以及横贯东西、纵贯南北大通道,由7条首都放射线、9条南北纵向线和18条东西横向线组成,简称为“7918网”,总规模约8.5万公里,其中:主线6.8万公里,地区环线、联络线等其他路线约1.7万公里。

我省高速公路规划是指除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以外的其他高速公路规划。高速公路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有赖于科学的规划作指导。在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布局的基础上进行深化、补充和完善,及时制定我省高速公路网规划对确保我省高速公路快速、有序发展,提高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防止重复建设,提高交通资源利用效率均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要致富,先修路”。高速公路作为重要的交通基础设施,是加快运输业发展,从而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前提。编制高速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以及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科学编制。

2、建设高速公路必然要使用国家土地。使用土地就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这样可以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土地主管部门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配合,共同保障高速公路用地的落实。

高速公路作为连接城市、城镇、乡村的纽带,其建设发展规划应当与城乡建设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城乡道路网规划相衔接,从而构成四通八达的道路运输网络,提高道路运输通行能力,为人民生活提供便利,提高综合经济效益。

3、公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等运输方式构成了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高速公路运输作为公路运输的一种主要方式,相较其他四种交通运输方式,具有机动灵活、快速方便、相对效益高的特点,是沟通水陆空交通运输枢纽的重要环节。只有与其他运输方式发展规划相协调,才能充分发挥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整体功能。

二、本条第二款是高速公路规划编制、批准权限以及修改的规定。《公路法》对不同层次的公路规划编制、批准权限分工以及规划的修改均作了明确规定:省道规划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并商省道沿线下一级人民政府编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国家交通部备案。经批准的省道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鉴于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编制、批准权限均不属地方政府,本条根据《公路法》的上述规定只对本省高速公路规划作了相应规定。同时为保持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避免出现随意变更的情形,规定规划的修改必须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批,即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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