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法第四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畜牧法第四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二条内容如下:

畜禽养殖场应当为其饲养的畜禽提供适当的繁殖条件和生存、生长环境。

主旨

本条是关于畜禽养殖场的“动物福利”要求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畜禽养殖场应当根据畜禽不同生长时期和生理阶段,按照有关的畜禽养殖技术规程的标准和要求进行饲养,以保证畜禽的正常生产和繁殖性能。在养殖环节,畜禽养殖场应当根据畜禽营养、生理和行为等方面的需要,改善畜禽生存环境,并进行规范管理,减小畜禽应激,使畜禽和环境达到和谐统一,极大地提高畜禽自身的抗病能力,以确保生产出安全优质的肉、奶、蛋。主要包括:提供适宜的畜禽繁育、保育设施,保证畜禽的运动自由,用于建造畜舍及饲喂设备的材料不得对动物有害,且易于清洗消毒。配备足够的饲养管理人员,饲养员要每天观察畜群的状况。保证适宜的饲养密度,提供充足的光照时间和强度,畜禽舍中的空气流通、尘埃水平、温度、相对湿度和气体浓度保持在不对畜禽造成伤害的水平范围,避免连续噪音等。饲喂动物的日粮应卫生,应与动物的年龄和种类相适应,应足量饲喂以满足良好健康和营养需要,饲喂食物或液体的方法不得引起动物的痛苦或伤害,所饲喂的食物或液体中也不得含有可能造成动物痛苦和受伤的物质,饲喂间隔应符合动物的生理需要。所有畜禽应有适当的饮用水供应,饲喂和饮水设备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应确保把饲料和水的污染及动物之间竞争的有害影响降到最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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