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内容如下:

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主旨

本条是关于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处理方法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该条是新征管法第30条第2款的保障。需注意,追究纳税人责任的主体是税务机关,而非扣缴义务人。本条是新增加的内容。

税务机关首先应当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当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时,税务机关的首要任务是及时将税款征收入库,避免给国家带来进一步的损害,处罚措施只是税款征收的保障。新《税收征管法》规定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同时,并没有否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款征收权,因此在纳税人不配合代扣、代收税款时,税务机关可以绕过扣缴义务人直接对纳税人采取措施。

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和滞纳金,纳税人仍拒不缴纳的,税务机关除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纳税人不缴的税款外,可以并处不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纳税人的存款中扣缴税款及滞纳金;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及滞纳金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务机关在强制执行应纳税款及滞纳金时,可以一并将给予纳税人的罚款予以强制执行。

除了扣缴义务人外,新《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九条还规定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为税务代理业务的开展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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