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六条内容如下:

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主旨

本条是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保障性规定。

释义和理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每年都要实施大量的罚款的行政处罚。以2002年为例,全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进行罚款处罚1.63亿人次,罚款金额达37.94亿元。在具体的执法实践中,有些地方出现了为了追求罚款额而违反规定乱罚款的情况。对于这些现象,广大群众,尤其是广大的道路交通参与人很不满意。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征求意见的过程中,要求严格规范交通警察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罚款行为的呼声很高。《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此也作出了必要的专门规范。

另一方面,基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指出,要规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罚款违法行为,必须首先杜绝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指标的现象,否则,在罚款指标的压力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作到严格依法进行罚款处罚就比较困难。而对交通警察而言,如果将是否完成罚款任务以及罚款额的多少作为考核交通警察“业绩”的标准,也很难避免交通警察的违法处罚。因此,要根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违法实施罚款处罚的行为,首先要依法保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法的严肃性和独立性,不被“罚款指标”和“罚款业绩”困扰。道路交通安全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作出上述规定的。

与此相关的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和管理行为还常常受到其他不法指令的干扰,例如,在处理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方面,有些领导批条子说情;在车辆和驾驶证管理方面,有人为了牟取特权和私利而干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正常的管理行为、破坏管理制度。所有这些现象都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严格、公正执法带来了干扰。为了排斥这些不法的干扰,保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公正、严格、文明、高效地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同时,为了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要求向上级机关报告。这里的“上级机关”,对交通警察而言是指其所属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管理部门而言,则指其所属的公安机关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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