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八条内容如下:

本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主旨

本条是关于本法施行日期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法律施行日期,就是法律从何时开始生效的问题,这是所有法律都涉及的问题,每一部法律几乎都规定了生效日期条款。法律的施行和法律的公布是两个不同概念。法律的公布是指经立法机关法定程序表决通过,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形式将法律向社会发布和公告。法律的施行是法律开始产生实际约束力,可以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并承担法律规定义务。一般法律通过后都会在当日公布,但法律从何时开始施行,往往并不与法律案通过同步,需要根据实际需要来决定。

法律的施行时间一般有四种情况:一是法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时间、公布时间与通过时间同步。二是法律另定时间施行,该时间是确定的一个时间,是法律公布后经一段时间后的具体时间。我国多数法律都采取这种形式。三是法律公布后先试行或者暂行,经试行或者暂行一段时间后,有立法机关予以修改调整补充,经通过为正式法律后,公布施行。在试行或者暂行期间,法律也有约束力,如1982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试行)》。四是规定一个法律的生效日期取决于另一个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时间,如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本法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3个月之日起试行。”在《企业破产法》公布时,《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还没有制定出来,因此《企业破产法》开始施行时间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施行之日后3个月,具体为1988年11月1日。

本法施行时间采取了第二种方式,明确规定在201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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