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七条内容如下: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主旨

本条是关于外国人参加我国社会保险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近年来,随着国际经贸的发展和我国利用外资规模的扩大,在华外资企业及办事机构越来越多,来华就业的外国人也越来越多。据统计,截至2008年在华就业的外国人约有21.7万人。随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华就业的外国人是否应纳入职工社会保险制度中,这个问题需要予以研究。建立了强制性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法律都规定外国人在本国境内就业的要强制性参保缴费。因此,本法对在华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本法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所谓参照,是指原则依照本法执行,但允许有所变通。在没有变通规定时,外国人应当依照本法参加社会保险。在有权机关作出变通规定时,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变通规定执行,这些变通规定主要是指有关社会保险的双边协定,变通的内容包括是否需要参加社会保险以及参加哪几项社会保险。所谓外国人,是指依照《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包括具有外国国籍人员和无国籍人员。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是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包括在中国企业和外资企业及其子公司、办事机构就业的。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属于中国公民,适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不适用本条规定。

一、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应当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就业,需要向我国劳动部门申请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后才可就业,原则上依照本法规定,作为职工参加相关的社会保险。第一,按照社会保险法适用范围,除了外交使领馆享有外交豁免权外,在我国境内所有的外资企业、外国企业驻华机构及在我国就业的外国人都应当适用本法。第二,1999年《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应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有的地方规定,外国人可以参照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社会保险待遇。第三,切实保护外国人在华就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外国人来华就业,应当允许其参保,依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移民就业公约》等国际条约规定,外国人就业在社会保险方面应当实行国民待遇原则,享受与本国公民同等的权利。我国尽管没有参加有关国际条约,允许外国人参加我国社会保险,顺应国际发展潮流,符合国际通行做法,有利于保护外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有双边协定或者多边协定的,按照协定执行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特别是由外国企业派到中国工作,外国就业人员就可能同时被两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所覆盖,需要缴纳双重的社会保险费,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负担和成本,削弱企业竞争力。同时,各国社会保险制度不尽相同,社会保险关系跨国接续存在客观障碍。另外,在国外缴费时间往往较短,难以达到领取社会保险待遇门槛。为了解决跨国就业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同时不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国际公约建议各国签订双边或者多边协定来解决。例如美国与17个国家签订了社会保险协定。

根据本条规定,我国与外国签订有关社会保险双边协定的,按照协定规定执行。2001年,我国与德国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社会保险协定》,规定对五类人员相互免除缴纳法定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社会保险费,免除期限一般为60个月,经批准可延长为96个月。在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给予最后一次免除。对于外交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雇用的人员,免除期限不限。2003年,我国与韩国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大韩民国互免养老保险缴费临时措施协议》,规定在该协议有效期内互相免除养老保险费。根据上述两个双边协定,德国公民和韩国公民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可以分别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但还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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