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内容如下: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主旨

本条是用于解释条例有关农产品扣除进项税额的有关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与原条例相比,细则第十七条修改了农产品买价的表述。原条例规定,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凭农产品收购凭证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原细则对收购凭证中所列买价的要素进行了规定,包括代收代缴的农业特产税。由于新条例对农产品扣除凭证的规定作了调整,不再使用收购凭证的表述,而使用了“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的表述,而且用烟叶税替代了农业特产税。因此,新细则相应调整了农产品买价的规定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对农产品价款的具体内容,细则没有作详细的规定,这主要是考虑我国是农业大国,全国各地农业生产的特点相差很大,因此对于农产品收购凭证的管理,一般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结合农业生产具体情况作出,无须在细则中加以规定。

烟叶税的政策具体可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烟叶的增值税抵扣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40号)。可以看出,在农产品买价中包括烟叶税,某种程度上

缩小了税基,充分体现了国家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进项税额的照顾,体现了对三农问题的重视和对农业的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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