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三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三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三十条的理解。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三十条内容如下: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主旨

本条是对巡视成果在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方面的运用作出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相对来讲,巡视时间长、方式手段多、谈话范围广,对领导干部情况的了解掌握更客观、更全面、更深入,包括一些“活的情况”。比如,哪些干部威信高,哪些干部口碑好,哪些干部反映大,巡视组都有所掌握。用好巡视成果,对于选好配强领导班子、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具有重要作用。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对此应当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切实用好这些有价值的情况和信息,使巡视成果在干部工作中得到充分运用。

第一,要认真研究梳理巡视移交的涉及领导干部的有关材料。组织部门要将巡视组移交的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认真归纳整理,并在日常考评和选拔任用工作中作为重要信息来源或评判依据。

第二,在干部选拔任用中要注意听取巡视机构的意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目前,一些省区市党委明确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应当征求巡视机构的意见。组织部门在征求巡视机构意见时,可以通过巡视办协调,由相关巡视组当面介绍情况或提供书面材料。

第三,在领导班子换届考察前,可以专门听取巡视机构的情况通报。组织部门可与巡视办协调沟通,安排有关巡视组向换届考察组当面介绍巡视了解掌握的领导班子成员和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下一级主要负责人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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