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理解。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内容如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主旨

可调解和仲裁的人事争议及其适用法律。

释义和理解

一、人事争议及其处理制度

人事争议,也称人事纠纷,是指在人事管理过程多因执行人事政策法规、履行聘用合同或其他具体人事行为,在用人单位与其所属工作人员之间产生的权利和利益分歧或争议。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2000年7月21日,中组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指出要做好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处理工作。要推进人事争议立法,积极展开人事仲裁工作。要建立健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及时受理和仲裁人事争议案件,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2002年以后,人事争议处理工作不断完善,一系列法律、政策和司法解释的相继出台。2002年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第7条以专章论述了人事争议仲裁工作;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实现了人事争议仲裁与司法的衔接,并使原来的一裁终局变为一裁两审,赋予仲裁裁决法律效力;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和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对经人事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驳回起诉后人事争议仲裁裁决是否发生法律效力的复函》,具体细化了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与司法的衔接问题。

2007年8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组部、人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下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并规定于同年10月起施行。

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裁决与司法的衔接问题。

2009年1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统一了劳动争议和人事争议仲裁的办案规则;2010年1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印发实施,事业单位人事仲裁程序更加规范完善,进入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二、人事仲裁制度的适用范围

本条没有列举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事业单位人事争?a href='http://www.b15k.com/baike/222/323577.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榈木咛迩樾危荨独投耸抡橹俨冒彀腹嬖颉返龋耸轮俨孟喙氐牡鹘狻⑺咚现贫鹊氖视梅段вΠǎ?/p>

(一)因确认人事关系发生的争议

人事关系是指事业单位与聘用的工作人员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因确认人事关系是否存在而产生的争议属于人事争议,适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方式。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未与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工作人员往往因为拿不出聘用合同这一确定人事关系存在的凭证而难以维权。为了更好地维护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本条例将因确认人事关系发生的争议纳入了人事争议仲裁处理范围,工作人员可以就确认人事关系是否存在这一事由,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权利救济。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人事管理政策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为确定双方人事关系、、明确双方与工作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所签订的书面协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涉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全过程。对于这一过程任何一个环节发生的争议,都可以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处理。

(三)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发生的争议,主要涉及事业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是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标准而产生的争议。

(四)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这一项规定的内容涉及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因金钱给付问题而发生的人事争议。经济补偿是指根据本条例的规定,事业单位解除和终止聘用合同时,应给予工作人员的补偿。赔偿金是指根据本条例的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向工作人员支付的赔偿金和工作人员应当向单位支付的赔偿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事争议

除了上述人事争议事项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人事争议,也要纳入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的范围。

本条例关于人事争议仲裁的范围比原《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大大增加,该规定确定的仲裁范围仅限于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这有助于更好地维护事业单位职工权益。

但本条例的规定,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略小,不包括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和劳动报酬争议。原因在于除名、辞退可纳入处分争议处理;辞职、离职可纳入聘用合同争议处理;而由于事业单位实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可按国家统一规定处理,劳动报酬争议不宜纳入仲裁范围。

三、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法律适用

本条明确规定,符合本条所列的人事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该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由第八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章附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有关聘用制度实施范围的规定:“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中,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工勤人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以及“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明确了聘用关系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任用”。从以上规定可以认为事业单位推行全员聘用制,所有工作人员签订的都是聘用合同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于所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方式和程序等,有助于人事争议处理的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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