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内容如下: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主旨

本条是关于债权申报要求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依据本条规定,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应当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数额是指申报人所主张的数额,而并不一定是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的实际数额。依据本章规定,即使是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同样可以以其在诉讼或者仲裁过程中主张的债权向管理人申报。在破产程序中,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与普通债权在清算程序中的清偿顺序是不同的;在债权人会议的表决程序中,对有些事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能行使表决权而只有普通债权人才能行使表决权。因此,申报人在申报债权时,除了说明债权人的数额外,必须说明其债权有无财产担保。

此外,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还必须同时说明担保的额度,因为担保物的价值有可能高于或者低于其所担保的债权的数额。债权额超过担保物价值的部分,只能作为普通债权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

(2)债权人申报债权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破产程序是司法程序,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司法程序一样,必须严谨对待。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只能以书面形式而不能以口头形式提出,以维护司法程序的严谨性,保证在发生争议时有据可查。一般来说,债权申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债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债权发生的时间、地点和数额;债权有无财产担保,能否相互抵销;债权清偿期限和其他有关事项。

(3)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交有关证据。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这项原则在债权申报程序中同样适用。债权人申报债权必须提供能够证明其债权存在和债权数额的有关证据。有关证据指的是能够证明债权存在和债权数额的各种事实,例如法院有关债权债务纠纷的判决、裁定或者支付令,仲裁机构的裁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约定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等。

(4)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连带债权人是指债务人的数个债权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各个连带债权人都有权就该债权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向连带债权人之一清偿债务的,即为完全履行了其义务。考虑到连带债权的这种性质,本条要求连带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向管理人说明债权的连带关系,以防止多个连带债权人向债务人申报债权而就同一债权获得重复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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