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认可条例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认证认可条例第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八条内容如下:

从事认证认可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主旨

本条是关于从事认证认可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保密义务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所谓国家秘密是指涉及党和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布或者不准公布的各种文件、资料和消息。1988年颁布的保守国家秘密法明确规定国家秘密的级别、范围、保密制度和法律责任等。在该法中将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个等级。所谓商业秘密,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范围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所谓技术信息是指技术诀窍、技术配方、工艺流程等;所谓的经营信息是指经营决策、客户名单等。作为商业秘密的条件,首先是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权利人未采取保密措施的,不能视为商业秘密。其次,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就在于它的实用性和能够带来利益性上。第三,不为公众所知悉。也就是说,该秘密只能是有限的一部分人知道,该领域的专家或者竞争者也不知道。从公开的出版物或者其他资料中轻易可以获得的信息不是商业秘密。

国家秘密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商业秘密是经营者竞争力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们都是不能被公布的,否则会关系到国家利益的受损害或者经营者经济利益的受损害。从事认证认可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在认证认可活动中很容易获得各种商业秘密,甚至有些商业秘密还是国家秘密,所以必须对这类机构及其人员确定保密义务。保密义务本来是分则中的内容,但是由于其重要性和对于认证机构和认可机构以及它们的人员的统一适用性,所以规定在总则里面。

在本条例的法律责任中并没有规定从事认证认可活动的机构和人员违反其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其法律责任主要是适用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法律责任。我国刑法第398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漏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人员犯此罪的,依此规定酌情处罚。情节不严重的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来处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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