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的理解。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内容如下: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主旨

本条是关于地质灾害报告制度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地质灾害的报告是有关决策机关掌握地质灾害发生、发展信息的重要渠道。只有建立起一套完备且运行正常有效的灾害报告制度,才能保证信息的畅通。这是领导机关准确把握灾害动态,正确进行决策;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的重要前提。因此,本条详细规定了地质灾害报告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内容:一是规定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的报告义务;二是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转报义务;三是当地政府及其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报告义务。

二、本条第二款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是指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地质灾害速报制度的规定。现行地质灾害速报制度按地质灾害等级明确规定了报告时间和内容:

(一)关于地质灾害报告的时间

1.发生小型地质灾害,所在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市(地)级主管部门报告,并负责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

2.发生中型地质灾害,所在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24小时内速报市(地)级主管部门,同时越级速报省级主管部门;由市(地)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并将应急调查报告上报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要将情况及时报国务院主管部门。

3.发生大型地质灾害,所在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12小时内速报市(地)级主管部门,同时越级速报省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主管部门,以后每24小时向部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直到调查结束;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并将最终形成的应急调查报告上报国务院主管部门。

4.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所在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6小时内速报市(地)级主管部门,同时越级速报省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主管部门,以后每24小时向国土资源部部和有关部门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直到调查结束;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委托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委托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最终形成的应急调查报告应尽快上报国务院主管部门。

5.对于发现的地质灾害威胁人数超过500人,或者潜在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严重地质灾害隐患点,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要在2日内将险情和采取的应急防治措施上报国土资源部。

(二)关于地质灾害报告内容

地质灾害发生后的报告分两类,一类是发现灾害后立即上报的速报报告,另一类是应急调查后的应急调查报告。

1.速报报告。负责报告的部门应当根据掌握的灾情信息,尽可能详细说明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时间、伤亡和失踪的人数、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地质成因和发展趋势等,同时提出主管部门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2.应急调查报告。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结束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1)抢险救灾工作;

(2)基本灾情;

(3)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

(4)地质灾害成灾原因,包括地质条件和引发因素(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

(5)发展趋势;

(6)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措施;

(7)今后的防治工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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