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条例第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条例》第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戒毒条例第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条例第十七条内容如下:

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共同组成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具体实施社区戒毒。

主旨

本条是关于社区戒毒工作小组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关于社区戒毒工作小组组成人员的规定,体现了社区戒毒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原则。这一规定是我国创建无毒社区和社会帮教工作经验的法制化。 2001年,国家禁毒委员会委托北京大学组织专家对内蒙古包头市开展创建“无毒社区”工作的成效进行全面评估。评估结果显示,全市登记在册的1226名吸毒成瘾人员中,戒毒后3年之内没有复吸毒品的占近44%。构成这一结果的基本因素除戒毒者本人的主观努力外,影响最大的外因依次为家庭、社区民警、村(居)委会、戒毒人员所在单位。家庭因素主要指家庭有一个和睦相处的氛围,家人对戒毒人员表现出真正的关心;社区民警因素主要指来自民警的热情帮助,包括心理辅导和困难疏导;村(居)委会因素主要是指村(居)委会的监督,即村(居)委会把戒毒人员的监管纳入日常工作中,随时注意戒毒人员可能出现的行为反复。根据立法者和禁毒部门对戒毒工作认识的提高和戒毒工作科学化、社会化要求,在本条例中社区戒毒工作小组成员增加了社区医务人员和禁毒志愿者。

社区戒毒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在帮助社区戒毒人员中分工各有不同。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即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或者戒毒社会工作者代表政府掌握社区戒毒人员履行戒毒协议的情况,负责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民政等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社区民警负责定期对戒毒人员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录入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社区医务人员负责向社区戒毒人员提供戒毒治疗服务和戒毒治疗咨询;社区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应当监督社区戒毒人员的日常生活、学习、工作和戒毒情况,及时向工作小组其他成员报告;禁毒志愿者向社区戒毒人员提供志愿服务。

近年来,甘肃省在创建“无毒社区”、组织对社区戒毒人员落实戒毒措施方面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创造性地建立起不同的社区帮教工作模式。以甘肃省定西市为例,该市在《禁毒法》颁布实施以后,结合本地区原有的社会帮教工作基础,创造性地建立了“4+X”的帮教模式。“4+X”模式的主要内容是组建由社区戒毒人员家庭成员、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民警以及社区帮教工作人员为核心的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发挥社区帮教平台的作用,同时,结合不同帮教对象的具体情况,纳入“X”因素作为辅助。“X”因素由社区戒毒领导小组根据社区戒毒人员生活、就业、心理辅导等实际需要确定(如下页图所示)。“4十X”模式本质是一种灵活组建社区戒毒工作小组的工作思路,其综合考虑社区吸毒人员的状态,针对不同类型人员选取不同的“X”实施动态帮教方法,同时纳入“X”因素包括劳动部门、民政部门、工商部门等形成了对社区戒毒工作共管的局面。

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应当在社区戒毒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需要强调的是,针对女性社区戒毒人员成立的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应当至少有一名女性工作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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