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五条内容如下: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主旨

本条是关于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代表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村民代表会议的性质与特点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城乡二元化的社会格局正在逐步向一体化的格局转变,农民流动的范围日益扩大,加上农民生产经营活动分散,时间很难统一起来,因此在农村一直存在村民会议召开难,村民会议的民主功能难以正常发挥的问题。由村民代表会议行使村民会议授予的权限,在村民会议的授权范围内,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履行相应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等功能,从而使村民自治条件下的民主成为一种经常性、固定化的机制。因此,加强村民代表会议的制度建设,是村民自治发展的必然要求。

从法律规定来看,村民代表会议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会议的有益补充形式,是在村民会议不便召开或不能召开的情况下依照村民会议的授权事项进行决策的一种重要形式。但不能以村民代表会议完全代替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在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才建立;人口较少或者居住集中的村,因召开村民会议较容易则不必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第二,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来源于村民会议的授权,对于诸如: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讨论决定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等,村民代表会议自身没有独立的职权,而是行使村民会议授予的权力。在行使这些职权的时候,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不得同村民会?a href='http://www.b15k.com/baike/222/323577.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榈木龆ㄏ嗟执ィ膊坏贸酱迕窕嵋榈氖谌ā4迕窕嵋榈氖谌ㄊ谴迕翊砘嵋樾惺股鲜鲋叭ǖ那疤崽跫5谌迕裎被嶂鞒终倏迕翊砘嵋椤;嵋榈囊樘庖话阌纱迕裎被崽岢觯部梢杂纱迕翊硖岢觥M扇∩偈佣嗍脑颍逄致劬龆ㄎ侍狻;嵋樽鞒龅木龆ǎ写迕窈痛甯刹慷急匦胱袷刂葱小?/p>

二、设立村民代表会议的条件、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和职权

下面两种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一是人数较多的村。有多少人的村为人数较多的村,法律没有规定,可由各地根据本地区的人口密集程度和居住状况确定。二是村民居住分散的村。一个村由几个甚至十几个自然村组成,地域面积较广,交通不便,可以认为是村民居住分散的村。根据法律规定,这两种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但是,法律规定可以设立,并不是必须要设立。有的村虽然人口较多,但居住比较集中,经济条件较好,召开村民会议比较方便。有的村虽然居住分散,但交通方便,人口也不多,召开村民会议也比较方便。在这些情况下,仍应坚持召开村民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人员包括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为了保证村民代表会议组成的民主性,避免村民代表会议中村民代表人数过少,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员的五分之四以上。为了保障妇女权益,鼓励农村妇女参政议政,女性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会议是具有重要职权的村民自治组织形式,其职权主要包括: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决定非本村户籍人员能否在本次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参加选举,补选出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推选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进行评议,撤销或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等。村民代表会议的这些职权涉及村民自治四个民主的各个方面。

三、村民代表的产生

村民代表由推选产生,具体方式有两种:一是由村民按户推选产生,按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产生一名代表,户数较多的村可由十五户推选一人,户数较少的村可由五户推选一人,具体由多少户推选一名代表合适,由各地根据情况确定;二是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至于一个村民小组推选产生多少名代表合适,也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推选的方式比较灵活,既可以是一人提名,其他人同意,也可以通过多次协商一致产生,还可以是选举产生。但不管采取哪种方式产生村民代表,都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尊重村民的意愿,有利于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村民代表应具备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对本村情况比较熟悉和了解,能够客观公正地代表和反映村民的利益和要求。村民代表的人数不宜过少,太少了就没有代表性;也不宜过多,太多了不便于讨论议事,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具体确定多少人数,可根据本村的人口数、居住状况、交通条件、利益分布等情况,由村民会议决定。

村民代表推选过程中,还应注意保证代表来源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做到代表结构合理、来源广泛。

四、村民代表的任期和职责

关于村民代表的任期,原来法律没有规定。有的地方规定村民代表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任期三年;有的地方规定任期一年;有的地方的村民代表没有任期,一次一推选,会议结束了,任务也就完成了。为了规范村民代表会议制度,避免随意更换村民代表,有必要统一规定村民代表的任期。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的职责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参加村民委员会召集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二是与推选自己的村民联系,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三是会议作出决定后,负责向推选自己的村民传达,动员村民认真遵守和执行。村民代表履行职责既不能只顾自己的个人利益,也不能一味顺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意志,而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并自觉接受村民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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