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条的理解。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条内容如下:

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标准进行设计。

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主旨

本条主要规定了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新建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的义务。

释义和理解

一、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及条件

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中的应用主要是指通过合理利用可再生能源,改善建筑用能的能源结构,使之不完全依赖于煤炭、石油、天然气等传统的化石能源,缓解生活用能紧张的局面。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物是指:

(一)具备应用可再生能源的自然资源环境条件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应当因地制宜地开展,可再生能源大都直接或间接地来自太阳,包括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和地热能等,属于清洁能源,对环境不产生或很少产生污染。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无论是太阳能利用,还是地源热泵技术应用,都与当地的自然条件和人文风俗密切相关,因此,必须根据各地方不同的自然资源情况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研究开发和推广。

以太阳能为例,我国绝大部分地区有着太阳能应用的优厚的自然资源条件。我国大陆地处北纬18°一54°之间,幅员辽阔,年日照时间大于2200小时的地区约占全国面积的2/3,全国太阳能资源90%以上地区达4200-5400MJ/m2?a以上。因此太阳能在建筑领域的应用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再以风能为例,我国的风电资源储量也十分丰富。我国陆地风能密度大于150~200W/m2的地区占26%,风能密度在50~150W/m2的地区占50%。据初步测算:在陆地离地面10m高处,可开发储量为2.53亿kW;海上可开发储量为7.5亿kW;总计约10亿kw,风机大型化要求考虑距地面50m或更高处风能资源估计超过20亿kW。因此风电有望成为未来的主力能源之一。

(二)具备应用可再生能源的经济技术条件

可再生能源在我国建筑领域的应用尽管进行了一些探索,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应用的时间较短,规模较小,技术引入渠道较窄,建筑集成化应用技术还需要进一步发展。因此,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还应当充分考虑是否具备成熟的经济技术条件。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太阳能利用系统与建筑结合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技术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技术规范,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除此之外,与建筑领域相关的条款还包括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等,分别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及经济激励措施的制定做出了规定。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具备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中利用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建筑能源消耗。建设单位选择利用可再生能源的,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标准来进行设计。

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原则

本条一方面规定了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物,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应用的义务;另一方面对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原则也予以明确,即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主要是指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利用应确保建筑结构安全,优化建筑使用功能。推广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技术,兼顾建筑立面美化。水源、地源热泵应用不得对地下水体和环境造成污染,并应与地下、地面设施等综合设计。在建筑的设计、施工过程中,对太阳能产品的集热器、管线等配套设施预留位置、孔洞,以便于其安装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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