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九条内容如下: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主旨

本条是对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会议记录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应达到多少比例会议方为有效,可以做出决议;通过决议是按全体董事还是按出席董事来计算票数;哪些决议案可以按简单多数通过,哪些需要按绝对多数通过等。一个表决权,也就是在行使表决权时每个人只能投出一票。

董事会的成员在董事会会议上的地位平等,享有相同的权利。董事会决议在表决时,以董事人数计,每一董事有一表决权,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会议记录是记明董事会会议对决议事项做出决定的书面文件。董事会在举行会议时,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应当安排人员记录会?a href='http://www.b15k.com/baike/222/323577.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榈木傩星榭觯ɑ嵋榫傩械氖奔洹⒌氐恪⒄偌恕⒅鞒秩恕⒊鱿恕⒒嵋榈闹饕谌莸取6禄嶙龀鼍鲆榈模Φ倍运鲆榈氖孪睢⒊鱿嵋槎录氨砭銮榭觥⒕鲆榻峁茸鞒啥禄峄嵋榧锹肌6禄峄嵋榧锹加Φ庇沙鱿嵋榈亩虑┟员Vざ禄峄嵋榧锹技岸禄峋鲆榈恼媸敌院托ЯΑ?/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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