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三条内容如下: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主旨

本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转让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股权作为财产权,可以作为强制执行标的。当债务人拒绝向1贡权人自动履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或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时,其所拥有的公司股权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但该强制执行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时,为了既便于债权的执行又尽可能维护公司的人合性,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并再次确认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通知公司是为了使其协助执行,通知其他股东则是为了保障其行使优先购买权。本条也规定了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即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逾期不行使则视为放弃权利。该期限的起始日期应当理解为人民法院通知的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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