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六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司法第六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一条内容如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主旨

本条是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制定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就是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那么,对于只有一个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而言,应当如何制定公司章程呢?本条的规定就是明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仍要由股东自己制定,而没有其他的限制性规定。

本条只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至于章程都应当记载哪些事项等则未作规定,按照本节中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的规定,有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适用本章第一节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规定,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产生办法和职责。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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