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内容如下: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主旨

本条是对董事兼任经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与有些国家的公司法律制度不同,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是集体议事并做出决定的机构,董事会的成员一董事只能在董事会会议上通过提出议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等方式履行职责,发挥作用,而不具有有些国家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个人的公司业务执行权。为了保证董事会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核心地位,充分发挥董事的作用,我国很多公司实行董事兼任经理的做法,以此赋予董事个人在公司经营管理事务上的权力。因此。本条授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董事会决定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应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做出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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