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内容如下: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司合并前各方的债权、债务承继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债权、债务的承继,是指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必须无条件地接受因合并而消灭的公司对外债权与债务。公司进行生产经营,不可避免地会对外产生债权债务,而公司合并后,至少有一个公司丧失法人人格,而且存续的或者新设立的公司也与以前的公司不同,对于公司合并前的债权债务,必须要有人承继。根据主体的承继性原则,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根据本条规定,合并后的公司有权对原来公司的债权进行清理并予以收取,同时必须接受原来公司的债务,有义务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热门点击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