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的理解。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九条内容如下:

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需进行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会同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主旨

本条是有关禁止危及公路桥梁安全行为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公路桥梁是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型以上公路桥梁更是公路安全畅通的重要节点,桥梁的安全与否直接关系到公路及整个路网体系的安全畅通。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一定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有可能引起河流流量、流速的变化,造成桥梁基础的下沉、河床的移动,会严重危及公路桥梁的运行安全。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擅自在桥墩附近抽取地下水可能会引起桥梁附近区域地质条件的变化甚至可能会导致整体塌陷,对桥梁基础的危害非常严重。对围垦造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及其他可能妨碍河道安全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及《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均有相关规定,明确对此类行为进行严格的管理。鉴于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及围垦造田地、拦河筑坝等活动可能会引起河道原有环境的变化,进而会改变架设在河道上的桥梁的基础结构等原设计条件,会严重危及公路桥梁的安全,本条例针对公路运行管理中影响公路桥梁安全的突出问题,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二、本条第一款主要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规定了禁止破坏公路桥梁行为的种类,主要是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禁止修建的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应该还包括围垦造田、拦河筑坝、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活动等。二是规定了禁止上述行为的范围。实践中,距离公路桥梁越近实施上述行为,对公路桥梁的危害就可能越大,反之越小。确定保护范围,既要保证不影响公路桥梁的安全,又要尽量减少对周围群众生活及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生活的影响。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特殊情况下实施上述活动的管理程序。考虑到社会生活的多样性,以及客观存在的各种生产生活实际需要,本条对上述规定的范围内,确需实施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作了特殊规定,设定了三个条件:一是因生产生活确实需要进行上述活动;二是必须经过安全论证,证实上述活动不会影响公路桥梁安全;三是必须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会公路管理机构批准。需要指出的是,本条规定的几类禁止性行为的管理责任主体应该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对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影响公路桥梁安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道管理条例?a href='http://www.b15k.com/baike/224/298105.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范云浣胁榇Α?/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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