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的理解。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内容如下:

发生公路突发事件影响通行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修复公路、恢复通行。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修复公路、恢复通行的需要,及时调集抢修力量,统筹安排有关作业计划,下达路网调度指令,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绕行、分流。

设区的市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收集、汇总公路损毁、公路交通流量等信息,开展公路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并利用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公路运行信息。

主旨

本条是对公路抢修、公路运行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公路抢修主体。根据《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出现公路突发事件,除了特重大事件将武装交通部队纳入抢修救援队伍外,对公路进行抢修任务主体由公路管理部门和公路经营企业承担,包括高速公路及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部门、路政管理部门、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公路养护工程企业等。公路养护工程企业采取全社会范围内的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并通过合作合同,明确技术管理要求、应急征用的条件和程序、征用补偿的标准和程序以及违约责任等,规范公路交通应急抢通保障行为。

二、地方交通管理部门抢修公路的职责。根据《公路法》第八条的规定,地方交通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其有责任确保本辖区内公路的完整畅通。同时,地方交通管理部门熟悉本区域的公路交通情况以及公路突发事件的种类、特征,赋予其抢修公路的职责有利于公路突发事件得到迅速处理。但地方交通管理部门对公路突发事件下抢修公路的程序以及运力调度,都应当遵循《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开展。

三、公路运行监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一五”期间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明确要求:“加强国家关键基础设施监控监测,推进综合应急平台建设,具备值守应急、信息汇总与发布、指挥协调、综合研判和视频会商等基本功能”。

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中明确交通运输部应“负责国家高速公路及重要干线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同年,交通运输部印发《全国公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平台建设指导意见》,要求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根据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管理的需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路网运行监测系统的布局和建设规划,并将已有的交通流量检测等设施设备资源纳入路网运行监测体系,实现部省信息联网,不断增强对国家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重要路段、大型桥梁、长大隧道、大型互通式立交桥、收费站、治超站、服务区等重点监控目标的日常监测与监控能力,并集成公路交通安全信息,为路网协调管理、应急处置和出行服务提供支撑。

四、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测预警。预测预警是公路突发事件应急运行机制的重要一个环节,涉及到相关预警信息的收集、预测预警系统的建设、预警分级、预警程序的设置等方面的内容。

预警信息的收集包括:气象监测、预测、预警信息;强地震(烈度5.0以上)监测信息;突发地质灾害监测、预测信息;洪水、堤防决口与库区垮坝信息;海啸灾害预测预警信息;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环境污染事件影响信息;重大恶性交通事故影响信息;因市场商品短缺及物价大幅波动引发的紧急物资运输信息;公路损毁、中断、阻塞信息和重要客运枢纽旅客滞留信息。

预测预警系统的架构包括面向交通行业的气象灾害、地震、地质灾害等突发事件影响的预测、预警支持系统;各级预警联系人常备通讯录及信息库;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风险源数据库;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影响的预测评估系统。

预警程序的启动和终止。根据突发事件的预警分级的不同,由不同的主体启动和终止预警程序。交通运输部负责启动和终止Ⅰ级预警(特别严重预警)程序;其余则由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地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预警程序启动。

预警分级,根据突发事件发生时对公路交通的影响和需要的运输能力可分为四级预警,分别为Ⅰ级预警(特别严重预警)、Ⅱ级预警(严重预警)、Ⅲ级预警(较重预警)、Ⅳ级预警(一般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来表示。

五、公路信息发布。2009年我国机动车保有量达到1.86亿辆,汽车保有量达到7619万辆,其中私人汽车保有量占到65%。传统的依靠公共交通工具的出行模式,正向个性化、多样化转变,公路出行信息服务需求骤增。为此,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不断加强公路出行信息服务工作,建立健全信息采集网络和分析系统,强化信息发布工作机制,及时、准确地向社会提供关于公路安全运行的相关信息,方便公众合理选择出行时间和行驶路线。信息发布可借助互联网站、呼叫中心、广播电视、车载终端、移动终端、公路沿线信息发布设施等多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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