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政府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反垄断法第十四条内容如下: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主旨

纵向垄断协议

释义和理解

【条文注释】本条是对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定。

纵向协议是指在生产或者销售过程中处于不同阶段的经营者之间(如生产商与批发商之间、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达成的协议。由于纵向协?a href='http://www.b15k.com/baike/222/323577.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榈木咧涠嗍痪哂芯赫叵担咎醵宰菹蛐榻缍ㄎ哂虢灰紫喽匀酥浯锍傻男椤?悸堑蕉嗍菹蛐槎跃赫奈:Σ幌窈嵯蛐槟敲粗苯踊蛘呙飨裕导行矶喙叶云洳扇『侠矸治鲈颉5牵陨婕凹鄹衲谌莸淖菹蛐椋嗍榭鱿虏扇”旧砦シㄔ颉1痉ɑ苟宰菹蚣绰舴?a href='http://www.b15k.com/baike/224/277409.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和买方之间的限制竞争协议作出两项禁止性规定,一是固定转售价格,二是限定最低转售价格,因为这些限制不仅严重损害销售商的定价权,而且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考虑到实践中情况比较复杂,又规定了兜底条款。其他类型的纵向协议,如独家销售、独家购买、限制地域等,因为它们在很多情况下有合理性,应当适用合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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