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政府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内容如下:
主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禁止情形 释义和理解【条文注释】本条是对市场支配地位概念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体情形的规定。 本条用列举的方式,明文规定了六种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同时用概括的方式,涵盖了其他属于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市场支配地位,简单来讲,就是经营者具有控制相关市场的能力,即控制相关市场交易条件的能力或者阻碍其他经营者进入该相关市场的能力。《反垄断法》虽然不反对合法垄断,但因合法垄断者同样不受竞争的制约,从而可能滥用其市场优势地位,损害市场竞争和消费者的利益,因此我国《反垄断法》第三章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除本条所列的几种类型外,本法第五十五条还规定,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这说明知识产权和一般财产权一样,不能得到《反垄断法》的豁免。 本条第二款明确了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这即是说,市场支配地位是一种经济现象,反映了企业与市场竞争的关系,即拥有这种地位的企业不受竞争制约,不必考虑其竞争者或交易对手就可以自由定价或者自由作出其他经营决策。 【关联法规】 《价格法》第14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12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4-7条 《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第4-8条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垄断市场和肢解发包工程的通知》 《制止民用航空运输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第6-8条 《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4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