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政府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内容如下:

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主旨

禁止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条文注释】本条是禁止行政机关以抽象行政行为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

本条把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从具体行政行为扩展到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行政机关以抽象行政行为排除、限制竞争是指,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在其发布的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中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与以具体行政行为排除、限制竞争相比,以抽象行政行为排除、限制竞争有以下特点:(1)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或者事;(2)其效力具有普遍性;(3)该规定可以反复适用,而不是只适用一次;(4)该行为通常创立了一种新的行为模式。抽象行政行为的最主要的两个特征是“调整不特定人”和“反复适用性”。因此,采用抽象行政行为的方式排除、限制竞争往往影响面更广、副作用更大。为此,本条对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明确予以禁止。

【关联法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23条

《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12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双鸭山矿务局供电总公司在从事转供电业务中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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