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九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宪法第九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七条内容如下: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地方各级人大选举产生方式及代表名额、产生办法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选举方式

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产生方式,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式。所谓直接选举,即指选民按居住状况、工作单位和生产单位编入选区,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代表。间接选举是指代表名额分配到选举单位,由选举单位的代表选举产生上一级代表。我国的县、乡实行直接选举;县以上实行间接选举。省、自治区人大代表由所辖的自治州、市和县的人大选举产生;直辖市人大代表由所辖县、区的人大选举产生;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所辖县、市的人大选举产生;设区的市由所辖县、区的人大选举产生,有的地方实行市管市体制,不设区的市选举产生设区市的人大代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按选区直接选举产生。

县一级实行直接选举,是1979年修改选举法作出的重要改革。1953年选举法规定的直接选举范围,仅限于乡镇和市、市辖区,1979年选举法将其扩大到整个县一级。这是我国选举制度的一项重要进展。彭真同志说:“在一个县的范围内,群众对于本县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情况是比较熟悉和了解的,实行直接选举不仅可以比较容易地保证民主选举,而且便于人民群众对县级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实行有效的监督。”直接选举比间接选举更理想,更能够使选民的民主权利直接得到实现。县一级实行直接选举已经二十多年了,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那?a href='http://www.b15k.com/baike/223/306724.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粗苯友【俚姆段欠褚徊嚼┐竽兀靠梢远涎裕孀盼夜巍⒕煤臀幕姆⒄梗苯友【俚姆段П亟鸩嚼┐蟆?/p>

二、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名额

选举法对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名额作了具体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按照代表名额基数加按人口增加的数确定。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350,省、自治区每十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增加一名代表;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240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代表名额基数为120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40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省级的代表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确定,自治州、设区的市和县级的代表名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依法确定,乡级的代表名额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依法确定。

选举法对代表名额的规定,其基本精神就是要减少代表名额,保持国家权力机关的精干和高效,方便讨论决定问题。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不是统战机关,也不是荣誉机关,它要讨论、决定重大问题。由此决定了代表名额不能太多。

三、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程序

直接选举中,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确定。选民按选区进行登记,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实践中,一般是中共党组织与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协商后统一提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要多于应选人数。直接选举人大代表,候选人要比应选人多三分之一到一倍,间接选举人大代表,候选人数要比应选人数多五分之一到二分之一。选举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的办法。在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如果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此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间接选举中,无论是第一次投票选举,还是另行选举,代表候选人都应获得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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