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八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宪法第八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八条内容如下:

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

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

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务院会议制度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国务院的会议分为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会议。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即总理有权决定开会日期、议事内容和议事程序等事项。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这一点同总理负责制并不矛盾,总理的最后决定权,应当建立在广泛听取意见,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这是防止决策失误的重要措施。也就是要求总理在重大问题上,认真听取各种不同意见。对于何为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法律并无明确界定。有些事项具有全局性、长期性,属于重大问题比较明确,如提出议案、计划、预算、制定行政法规等,其他方面的事项,是否属于重大问题,取决于国务院领导成员对事项的判断。从依法行政的要求来看,重大问题的范围应当明确。

将国务院的会议分为两类,主要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方便讨论决定问题。国务院全体会议包括了全体组成人员,人数达几十人之多,不便于经常开会,集体讨论工作,而由总理、副总理和国务委员组成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人数只有十人左右,可以经常开会,集体讨论工作。国务院常务会议实际上是国务院的一个核心组织。如果与外国的内阁比,可以说相当于核心内阁。对于哪些问题应由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哪些问题应由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从实际工作来看,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制定行政法规、研究决定重要的行政措施等一般都由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于全年的工作部署安排、向全国人大提交工作报告、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由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在实际运转中,还有一种会议形式,即总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专题性工作,通常由总理主持,分管会议议题相关工作的副总理、国务委员和秘书长以及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参加。这种会议举行的频率非常高,实际是国务院决策的重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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