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法第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拍卖法第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五条内容如下:

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二)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释义和理解

作为拍卖师,应当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水平。由于我国目前的高等院校中尚未设拍卖专业,所以,拍卖法对拍卖师的学科专业未作过多的要求,但是,从拍卖师的职业特点看,应当具备高等院校专科以上的学历才能胜任。因此,只要具备了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就可以具备取得拍卖师资格的条件。除了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外,作为拍卖师还应当具有拍卖专业知识。比如,对拍卖的叫价方式、成交的确认方式等涉及拍卖专业的知识应全面掌握,以保证能够熟练地运用这些知识为当事人服务。

作为拍卖师应当有一定的拍卖经验,对整个拍卖活动的运作情况要有全面、深入的了解。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后,必然具备了一定的拍卖实践经验,对拍卖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能作出迅速、恰当的处理,只有这样才能胜任拍卖主持人的工作。拍卖师应当拥有良好的品行,要依照国家有关拍卖的法律、法规办事,并且有良好的商业道德。拍卖师是拍卖活动的主持人,在拍卖活动中是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者。作为拍卖企业的形象代表,拍卖师的言行直接影响着委托人和竞买人对拍卖企业的信任程度,因此,拍卖师具有良好品行,是保证拍卖活动顺利 进行的重要条件。

拍卖法明确规定了不得担任拍卖师的两种情况。

拍卖师资格是拍卖协会经考核,发给拍卖师的资格证书。拍卖师在拍卖活动中有违法行为,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吊销拍卖师的从业资格。规定被开除公职未满五年或者被吊销拍卖师资格的,五年内不得再担任拍卖师,有利于拍卖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在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拍卖师证书后,相应人员如果能吸取教训,改正错误,端正品行,仍然可以将所掌握的拍卖知识奉献给社会。所以,依照本条规定,经过五年时间,没有犯类似错误,在具备前三项条件的情况下经过考核,可以发给拍卖师资格证书。

拍卖师因为故意犯罪,受过司法机关的刑事处罚,表明其行为不仅危害了国家的安全或者社会的秩序,而且有犯罪的故意。拍卖业是按特殊行业实施治安管理的,这些人显然不能担任拍卖师来主持拍卖活动。但是,如果因过失犯罪而受到刑事处分的,仍可以申请考核拍卖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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