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法第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拍卖法第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九条内容如下: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

释义和理解

国家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等,并非都能够拍卖,具体哪些物品能够拍卖由国务院规定。拍卖这些物品要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

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没收犯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罚金是刑法规定的一种附加刑。刑满不缴纳的,采取强制措施令其缴纳,还可以犯罪人的财产充抵罚金。罚款是指依照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关于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逾期不缴纳的,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以其财产充抵罚款。无法返还的物品指人民法院依法追缴的赃物又找不到失主的物品。上述物品中也有不适于拍卖的。哪些物品可以委托拍卖及委托办法适用于第一款关于行政机关罚没公物拍卖的规定。

热门点击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