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法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拍卖法第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八条内容如下:

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释义和理解

国家对某些涉及国计民生的财产的转让或买卖要实行限制。也就是说,这些财产在转让时要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经有主管部门审批,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后才能拍卖。

《拍卖法》对文物采取了特殊的保护 政策。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所谓依法鉴定、许可,包括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是依照法律规定,由有权进行鉴定、许可的一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鉴定,作出是否可拍卖的决定;其二,是指鉴定要依法进行。目前,国家文物局要求鉴定的内容包括:

(1)来源是否合法;

(2)是珍贵文物还是一般文物;

(3)文物的真伪;

(4)能否投入拍卖或者定向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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