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内容如下: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主旨

本条是关于标底公布和标底作用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标底应当在开标时公布

根据本条规定,虽然招标人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但标底对于衡量投标报价仍然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为了提高招标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本条规定标底在开标时应当公布,接受投标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监督。

二、正确发挥标底的参考作用

本条规定,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标底的参考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用于分析投标报价。通过编制和使用标底,可以为评标时分析判断投标报价的竞争性、可靠性、平衡性、合理性,以及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或是否存在差错、疏漏、串标等提供参考性评价依据。二是用于纠正招标文件的差错。通过编制和使用标底,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其工程量清单存在的差错、疏漏,以减少招标和评标的失误。三是用于减少串标和招标失误。将标底定位于评标的参考作用,不仅可以减少通过泄露标底进行串通投标等暗箱操作行为,而且可以避免发生因为标底测算编制工作失误而导致难以挽回的招标失败或争议。

三、避免标底的不当使用

(一)禁止以标底为基准价格并设定一个上下限范围作为确定投标报价是否入围、有效和中标的直接依据。例如,某招标项目开标公布的标底价为100万元,招标文件规定以100万元基准价的上下限一定范围(例如90万元-105万元)作为确定投标报价入围和有效的界限,超出此范围区域(例如,89万元,106万元等)的投标报价均作为无效投标;或规定等于标底100万元或小于标底一定金额的投标报价为中标条件或作为最优报价得满分。这些做法不符合本条规定。

(二)不宜采用以标底价格加权复合基准价并与评标紧密挂钩。例如,某招标项目将开标时公布的标底价格与有效投标报价按一定比例(或随机抽取确定比例)加权平均,计算出评标基准价,凡等于评标基准价或一定幅度范围内的投标报价为最优,报价项评标得满分,或规定超过基准价一定范围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投标。例如,标底价100万元,设定标底价的复合加权比例为40%;3个有效投标报价分别为:90万元、80万元、76万元,平均价为82万元,设定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价的复合加权比例为60%,则复合评标基准价为:100×40%+82×60%=89.2万元。凡等于89.2万元的投标报价为最优,其余投标报价按规则分别扣分,或设定有效投标报价的上限3%为91.9万元,下限5%为84.7万元,超过此上下限范围的投标报价均为无效。这样一来,标底对投标就起着决定性作用,与作为评标参考的定位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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