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十六条内容如下:

行政管理涉及多个政府工作部门的,可以建立由主要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参加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应当明确牵头部门、参加部门、工作职责、工作规则等事项。

部门联席会议协商不成的事项,由牵头部门将有关部门的意见、理由和依据列明并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在西方国家协调部门关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部门联席会议的特点是联席会议成员是机构而非个人;不仅召开负责人联席会议,更多的是由成员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研究和协商,提出问题、问题及政策建议。这种模式有多方面的优点:一是问题找得比较准确;二是提供领导决策时,往往已经有了协商一致的建议;三是因为问题和政策出自具体工作人员,而且经过了反复协商和论证,所以提出的措施一般比较符合实际,落实起来也比较容易。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加大机构整合力度,探索实行职能有效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就是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行政实践中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例如国务院在给国家统计局《关于拟请批复服务业统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国统字[2007]138号)的批复中,同意建立由统计局牵头的服务业统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并对主要职能、成员单位、工作规则和工作要求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行政管理涉及多个部门的,可以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主要部门牵头,其他部门积极参与配合。行政事务纷繁复杂,涉及多个部门往往是很常见的,如何有效实施管理,对部门间的关系是一个挑战。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是迎接挑战的重要方式。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主要内容的规定。部门联席会议必须明确牵头部门、参加部门、工作职责、工作规则等事项,形成一个部门为主、相关部门配合、职责分工明确、工作规则合理有序的格局。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整合部资源、共同实施好行政管理。

部门联席会议只是部门间的协调机制,协商不成的,应当由政府做出决定,牵头部门应当把有关部门的意见、理由和依据上报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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