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内容如下:

行政执法事项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统一送达行政执法决定。

对涉及两个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或者政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申请,将相关事项以电子政务方式抄告相关部门,实行网上并联审批。

主旨

本条是关于“一个窗口对外”和“并联审批”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一个窗口对外”、“并联审批”。“一个窗口对外”、“并联审批”是为了解决在实践中存在的政府行为不规范、办事程序过于复杂、办理时限过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负担过重、社会成本过高等问题,也为了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率。

一、“一个窗口对外”

在行政执法中,有的事项需要由行政机关的几个内设机构分别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当事人不得不在这几个内设机构去跑,这就是内部程序外部化。同时,在缺乏制度制约的情况下,有的行政执法人员利用权利寻租,谋取个人不法利益,大大增加当事人的时间、精力和经济成本。“一个窗口对外”,当事人的申请和行政执法决定从一个窗口进出,当事人只和一个窗口接触,事项在内设机构的处理由该窗口负责,就能有效避免上述内部行政程序外部化和权力寻租的现象。

二、“并联审批”

并联审批是指实施某一项行为需要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行政许可,申请人向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政务中心递交申请,由该部门或者政务中心将申请转交相关部门限期提出意见后,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由该部门或者政务中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一种制度。并联审批制度与联合执法制度一样,没有改变相关部门的权限。各个部门都在行使着各自的许可权,承担响应的法律责任。并联审批改变的只是行政许可实施的运作方式和运作程序,由以前行政审批部门按序逐家进行行政审批的模式,变为由政府确定的部门或者政务中心协调、组织各机关部门同步进行审批的行政审批模式。并联审批一般包括七大步骤:许可预告、服务前移、一窗受理、内部运转、并行审批、限时办结、监控测评。

并联审批在实践中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后统一受理。这种方式大多在基本建设项目审批、企业工商登记许可中采用。如有的地方所规定的“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的做法。二是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即对需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审批的事项,先明确一个主办部门,然后采取联合审批或会签的做法、实行多项合一、一次收文、联合办理、一次审结。如烟台市的“联审办理制”,即由第一责任窗口协调联办窗口办理,或者由中心管理办公室主持召开联审会议,协调各有关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审批事项。三是集中办理,相当于集中审批服务中心、审批大厅,即将符合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审批事项集中到政务中心、审批大厅等地点集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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