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条内容如下:

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

(二)以非法偷拍、非法偷录、非法窃听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

(四)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相关人员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五)被技术处理而无法辨认真伪的;

(六)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

(八)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主旨

本条是关于证据排除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将证据排除的标准规定为“不具备合法性”和“不具备真实性”。

一、不具备合法性,只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的方法获取的证据,或者证据的表现形式与法律的规定不符合,具体包括:(一)严重违法法定程序收集的,如在行政调查中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二)于非法偷拍、非法偷录、非法窃听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

二、不具备真实性,是指证据的真实性不能为人们所感知,不具备证据的客观性的品质。具体包括:(四)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相关人员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印件或者复制品;(五)被技术处理而无法辨认真假的;(六)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

《程序规定》除了列举了以上七种应当排除的证据外,还规定了一项弹性条款,即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也应当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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