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内容如下: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事实以及证明事实的证据;

(三)适用的法律规范;

(四)决定内容;

(五)履行的方式和时间;

(六)救济的途径的期限;

(七)行政机关的印章与日期;

(八)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当采用制作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采用格式化文书。

主旨

本条是关于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内容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程序规定》规定了行政执法决定书必须包含的七项内容,同时又规定了弹性条款,以适应不同行政机关行政管理的不同特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在行政执法决定文书中应当记载当事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性别、身份证号码、住所等;是法人其他组织的,要记载名称、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性别、身份证号码、住所等。

(二)事实以及证明事实的证据。主要包括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及行政机关采纳的情况;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等。

(三)适用的法律规范。适用法律规范,应当尽量详细,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引用要到条、款、项,而不是仅仅引用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名称。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时,要对为何适用该法律、法规或规章进行说明。

(四)决定内容。决定的内容是行政机关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

(五)履行的方式和时间。该内容是对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方式和时间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执法决定的要求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如在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六)救济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执法决定书应当记载当事人对该决定不服提起救济的方式、期限,受理救济的机关和提起救济的理由。如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和受理的机关等。

(七)行政机关的印章与日期。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是为了确定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决定文书自所标明的日期起,产生公定力,对行政机关和社会产生的约束力,但对当事人的效力为其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八)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行政执法决定文书除以上七项内容外,行政机关认为必要的,可以记载其他事项。

所谓格式化文书,是指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执法决定文书。该文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决定、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用格式化文书做出行政执法决定,可以提高行政效率。

制作式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就是指除格式化文书的行政执法决定文书,是由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等不同情况,制作的包含有本条规定的七项内容的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制作式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带有行政执法人员的主观特征,有各自的特点。用制作式文书做出行政执法决定,有利于调动行政执法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将法律、法规和规章适用到现实中,实现实质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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