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内容如下:

行政执法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行政执法决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应当载明效力的条件或者期限。

主旨

本条是关于行政执法决定效力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在各国的行政法上,通行的做法都是将行政决定发生效力的时间规定告知之时。告知,指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执法决定时,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以便让行政当事人知道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告知之时在《程序规定》中为送达之日,即行政执法决定在送达之日起生效。这意味着行政执法决定只有在当事人收到行政执法决定后才能生效,并只能以行政执法决定书的内容为限发生法律效力。未经告知的行政执法决定是没有意义的,应当视其为不存在。

对于行政执法决定的生效,在实践中有一种误解,认为有的行政执法决定自做出之时起生效,如当场罚款、对醉酒的人的强行约束等即时强制行为。但是,即时生效的强制行为,也是以告知为前提的,只不过是当场告知而已。

附期限的行政行为指在行政行为中指明一定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行政行为生效或终止的根据。可分为附始期和附终期两种。附始期指行政行为从某一时期开始发生法律效果,如到某年某月某日,连接火车站的道路修通后,公交公司的车辆可以前去接送客人,附始期指行政行为在将来某一时期失去法律效果,如到某年某月某日,药品销售许可证无效。

附条件的行政行为指在行政行为中指明一定的条件,把条件的成就(发生或出现)作为行政行为效力或终止的根据。其中的条件可分为延续条件和解除条件两种。延续条件指行政行为效力的发生取决于所附的条件没有实现,则行政行为不能生效。如宾馆需经过消防设施合格后才能开业。解除条件指行政行为效力的终止取决于所附条件的成就。如果所附的条件成就,原来的权利义务就解除,行政行为的效力终止;如果所附的条件没有实现,则行政行为继续有效。如某药厂不改善其设备,则批准其生产药品的许可终止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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