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内容如下:

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意见、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予以记录并归入档案。

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并采纳其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主旨

本条是关于陈述、申辩权利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陈述,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表明自己的意见和看法,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申辩,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进行解释、辩解,反驳对自己不利的意见和证据。陈述意见(申辩被认为是陈述意见的一种形式),在美国等国家也称“非正式听证”,是泛指以听证会之外的形式听取意见的程序,其适用范围远远大于听证,对于保护公司公民权利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陈述和申辩,对于口头陈述、申辩的,行政机关应当记录;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确认无误后签名。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问题、法律问题和对行政执法决定本身的问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利对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证明,有权对行政法机关适用的法律依据、决定本身提出异议等。

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角度讲,陈述、申辩是其享有的重要权利;从行政机关角度讲,则是其法定义务。第一,行政机关负有告知义务。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意见、申辩的权利,否则就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第二,听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并将其陈述、申辩予以记录并归入案卷的义务。第三,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进行回应的义务。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审查,采纳其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回应可以促使行政机关正确做出行政执法决定,尊重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主体地位,并使其易于接受行政执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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