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五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五条内容如下:

一般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决定。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公共利益以及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应当经专家论证或评审以后,做出决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决定程序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在本条中,将行政执法决定分为一般行政执法决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和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公共利益以及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的行政执法决定。决定不同,决定的程序也不同:

对于一般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决定。其内涵有两点:一是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决定,其他任何人决定都属于违法;二是一般行政执法决定只要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决定,无需其他程序了,以提高行政效率。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涉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重大权利和义务,为慎重、正确行使行政权力,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在广泛听取负责人集体的意见后,由行政首长做出决定。

《程序规定》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公共利益以及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的决定,作了特别规定,除了遵守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外,还将专家论证或评审作为决定的前置程序。既聘请或委托专家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公共利益以及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进行论证或评估,从而一方面引人外界的智力支持,集中智慧;另一方面,在行政执法决定过程中借助民主的力量,防止权力的异化和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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