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六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六条内容如下:

实施行政指导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的,应当经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主旨

本条是关于专家论证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规定行政指导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的,应当经过专家论证,比如日本经济审议会的专家审议会制度。在日本,审议会不仅在行政指导过程中积极参与、配合行政主体,乃至成为左右政府指导的重要力量。而且,审议会还积极地制定各种设想和展望,为政府的行政指导提供示范。

中国政府行政指导过程中的听证制度,同日本相比尚属初露端倪,《程序规定》在行政决策、制定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决定中都要求建立专家论证制度,听取专家意见。因此,在总结国际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程序规定》对行政指导规定了专家论证制度,以保证指导政策的内容不至于超前或落后,违法或违背规律,确保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避免给接受指导的相对方造成损失。本条主要含义如下:

(一)专家论证的适用范围。根据本条规定,专家论证并非所有行政指导必经程序,只有当行政指导涉及专业性、技术性时,启动专家论证程序。

(二)专家论证的方式。需经专家论证时,一定要注意遴选专家,要求其具有代表性和均衡性。一般来说,专家应当由涉及此部门的专家、学者及各界代表组成。专家论证,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以及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各位被遴选的专家应当针对行政机关的提案,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科学性、合法性、合理性与可行性的论证,为行政指导提供科学的意见和建议。

(三)专家意见的效力。专家意见是涉及专业性、技术性的行政指导的重要依据,应当记录在案,并附上有关说明。行政指导者应当综合专家意见和其他现实情况,科学做出指导决定。

热门点击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