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内容如下:

民事纠纷双方自愿调解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经验的工作人员主持调解。

主旨

本条是关于行政调解中调解人资格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作为行政调解中的调解人,承担着居中解决民事纠纷的重大任务,首先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较为熟练地掌握国家的法律和重大方针政策,同时要求具备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能够较快地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和症结所在,结合实际情况提出有建设性的解决方案,使纠纷双方当事人尽快地达成一致。因此,行政调解中调解人的遴选也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调解人水平和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到行政调解的顺利进行,影响到行政调解的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功能的有效发挥。因此,行政机关应当指派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经验的工作人员主持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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