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二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二条内容如下:

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指挥听证会的进行;

(二)维持听证会秩序;

(三)指定记录员;

(四)其他应当由听证主持人行使的职权。

主旨

本条是对听证主持人职权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程序中的地位类似司法程序中的法官,为了保证听证的顺利进行,各国都规定了听证主持人享有的权力。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模式听证主持人仅有主持听证的权力,无其他权力。如韩国《行政程序法》第5条规定,听证主持人终结听证时,应立即将听证笔录及其他有关资料提交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在充分讨论听证笔录及其他相关资料后,做出行政决定。另一种模式,听证主持人不仅有组织听证的权力,还有做出初步决定或者对决定做出建议的权力。如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6条和第557条规定,行政法官有做出初步决定或提出建议性决定的权力,如果行政法官做出了初步决定,在规章规定的期限内无人提出要求该机关复议的申诉或者动议的,该初步决定无须经过其他程序可成为该机关的决定。

本条规定,听证会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指挥听证会的进行。指挥听证会的进行,包括控制听证会的顺序、控制听证会的节奏内容等。例如,在自由发言阶段,发言次序可以事先安排也可以自由进行,如果事先安排,安排什么秩序;如果不安排,就要掌控自由发言的场面。对听证参加人发言超过时间限制的,要适时打断。要引导自由辩论围绕争论焦点,全面展开。当发言离题时,要及时提醒或者打断。把握听证会的整体进度。遇到法定情形或者客观需要时,决定中止听证会或者改期进行等。

(二)维持听证秩序,良好的听证秩序是听证得以顺利的基本保障,在听证过程中,听证参加人或者旁听者可能会出现一些过激言论,甚至暴力行为,扰乱听证秩序,导致听证无法进行。对此,听证主持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制止,可以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训诫、口头警告,情节严重可以勒令当事人退出听证会。

(三)指定记录员。听证会主持人有指定记录员的权力。指定记录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而定,遵守回避原则。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宜作为记录员。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听证主持人还享有其他职权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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