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八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八条内容如下:

行政机关和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基层组织及有关单位,应当动员、组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为处置突发事件提供服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行政机关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主旨

本条是对社会动员和参与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动员组织

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离不开社会公众的支持、配合和参与。然而,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有些公民不理解应急处置工作大局,对应急工作缺乏应有的配合,比如不如实报告情况甚至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规避应有的应急措施等,给应急处置工作造成极大困难和本不该有的负面影响。对此,本法明确规定应急处置期间公民的服从、配合和协助义务,有利于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正常开展。此外,有些相关的救援处置工作还需要有特定专长的人员参加,比如,医护工作、心理辅导等等。

二、服从与配合义务

在应急处置期问,为了保障行政应急措施的有效实施,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负有服从、配合和协助应急处置工作的责任和义务。公民在国家、社会面临突发事件的危害过程中,决不仅仅是单向的受保护者,而应该是主动积极的“责任行动者”。应对现代社会可能出现的各种公共危机,不仅是国家政府的任务,也是每一个公民的应尽义务。一方面,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中,行政机关在危急情况下为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而采取的一些措施,往往直接涉及各种社会主体权利的行使和限制。这些应急措施的行使虽然会给小部分人带来不利的影响,但能保障更大一部分人的生命和财产,减少社会整体利益受到的损失,其出发点与归属点也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权益。另一方面,公民服从政府紧急权力行使的需要,配合社会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控制危机状态,有利于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避免突发事件对整个社会经济生活造成更大的冲击。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的公民责任和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全力配合政府的应急管理工作,遵守各项应急规定,服从有关安排;二是按要求如实申报和报告有关信息,并为提供虚假信息承担法律责任;三是积极参与力所能及的应急救援工作,协助政府应急处置工作;四是不听、不信、不传播谣言,配合有关部门对谣言制造者和传播者进行揭露和追查;五是为遭受损害者提供物质帮助或者心理抚慰等道义服务,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方便甚至资助;六是承担其他必要的义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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