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内容如下:

行政机关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欺骗、贿赂、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操纵听证结果。

听证主持人不得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听证参与人单方接触。

采取欺骗、贿赂、胁迫不正当手段操纵听证结果的,其听证无效,应当重新听证。

主旨

本条是关于听证禁止情形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禁止操纵听证

近年来,听证会饱受非议。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有的听证会越来越与听证制度设立的初衷相背离,成为利益集团应付民意的幌子和操纵民意的工具。操纵听证结果,严重侵害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使听证制度形同虚设,必须严格禁止。

本条规定,行政机关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欺骗、贿赂、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操纵听证结果。那么,何谓操纵听证结果,操纵听证结果的行为如何认定?操纵结果具备三个要件:

第一,操纵听证结果的主体为行政机关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主持听证的行政机关可以成为操纵听证会的主体。如果主持价格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听证会的主体。如主持价格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听证的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环境、国土资源听证的主管部门,都可以成为操纵听证结果的主体。

第二,采取了欺骗、贿赂、胁迫不正当手段,欺骗,是指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操纵听证结果。例如,在价格听证过程中,故意编造虚假成本,抬高价格。贿赂表现为主动给予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听证代表以及听证证人等以财物或者其他方面的利益。胁迫是指采取威胁或胁迫方法,对当事人给予精神上的强制,使其产生恐惧感和压迫感,从而达到操纵听证结果的目的。采取其他不明显正当手段操纵听证会的,也应当认定为无效,例如,通过安排大量内部人员参加听证,或者操纵听证代表的人选。

第三,产生了听证被操纵的后果。听证是否无效,应由同级人民法院及其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宣布。如果当事人依据本规定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认定听证效力的,法院可以参照本条之规定予以认定。《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听证主持人违反规定程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听证无效,并建议有关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导致决策失误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因听证无效重新听证的,应当更换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

二、禁止听证主持人单方接触

听证主持人不得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他听证参与人单方接触。单方接触极大地损害了对方的利益,破坏了听证的基本原则和行政机关的威信。单方接触从通知发出时开始禁止,如果当事人在此以前已知道听证的通知,从当事人知道听证通知时起,开始禁止单方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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