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内容如下:

听证会结束后,行政执法决定做出前,行政机关调查人员发现新的证据,可能改变事实认定结果的,应当重新听证。

主旨

本条是关于重新听证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根据《行政程序》第一进三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做出行政执法决定。未经听证会质证的证据,不能做出决定的依据,这就意味着,行政执法决定的做出,必须以听证会上质证的证据为依据。行政机关调查人员即使发现新的证据,可能改变事实认定的结果,也不?a href='http://www.b15k.com/baike/221/243625.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芫荽俗魑姓捶ň龆ǖ囊谰荨=饩龅姆椒ǎ梢酝ü匦绿ぁ?/p>

根据本条规定,重新听证,应当具备以下几项条件:

(一)从主体上看,只能是行政机关的调查人员。

(二)从客观上看,必须发现新的证据,可能改变事实认定的结果。这里新的证据,从时间上看,应当是听证会之后发现的证据,不能认定为发现的新证据,从效果上看,新的证据要有可能改变事实认定结果,否则也不能重新听证。至于新的证据,是否可能改变事实认定的结果,由行政机关决定。

因发现新的证据重新听证的,一般应由原听证主持 人主持听证,原听证记录员进行记录。

韩国《行政程序法》也有关于重新听证的规定第36条:“行政机关自终结听证会至为处分期间,如发现新情况,认为有必要重开听证时,将依第35条第4项之规定收受之听证笔录等退后,下令重开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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