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内容如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予以补正或者更正:

(一)未说明理由且事后补充说明理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的:

(二)文字表述错误或者计算错误的;

(三)未载明决定做出日期的;

(四)程序上存在其他轻微瑕疵或者遗漏,未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利的。

补正应当以书面决定的方式做出。

主旨

本条是关于行政执法行为补正和更正情形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补正和更正的适用范围

补正和更正适用于未说明理由且事后补充说明理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文字表述错误、计算错误、未载明决定做出日期等程序上存在其他轻微瑕疵或者遗漏,未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的行政执法行为。如果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且侵犯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该行为就应当被撤销或者确认无效。

二、补正和更正适用范围

区别亏某些违法的行政执法决定,如果只是在形式或程序上存在提升行政效率,维护法律的稳定性。行政执法行为的补正应属于对程序或其他形式要求上的轻微瑕疵所作的补正,例如,做出行政决定未说明理由事后补充说明理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的;未裁明决定做出日期的;程序上存在其他轻微瑕疵或者遗漏,未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利的。更正是指行政行为存在着表面上的瑕疵,行政机关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行政行为做出修正的行为,例如,文字表述错误或者计算错误。

三、补正和更正形式要求的区别

需要补正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补正决定书并及时送达给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而且补正应当在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期限届满前作出,并及时通知当事人,否则一旦进入行政救济程序,再作补正已无实际意义。更正针对的主要是行政行为中的一些细小错误,通过简单的处理就可以解决。对于更正的内容可以附记于原来的行政决定书中,但是需要加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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