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三条的理解。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三条内容如下: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省人民政府公安、国土资源、财政、税务、价格、审计等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依照各自职责,做好高速公路的相关工作。

主旨

本条是关于高速公路管理体制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关于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的职责。条例中的“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指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规定,省交通运输厅在高速公路管理方面的职责主要有:负责实施国家有关高速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贯彻国家有关高速公路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全省高速公路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拟定全省高速公路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高速公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等。

二、关于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在高速公路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其所属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是指高速公路管理局及其下属的高速公路管理处。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是省交通运输厅下属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为独立的事业法人。在省交通运输厅的领导下,负责全省范围内高速公路的建设、路政管理、养护工作的实施及监管、通行费征收以及履行省政府授权的对全省高速公路进行行业管理等职责。

三、关于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高速公路管理涉及方方面面,需要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参与。公安机关高速公路安全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管理,具体包括维护高速公路交通秩序、交通安全宣传、交通事故处理、交通疏导、组织施救等工作以及维护高速公路交通设施安全等相关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高速公路建设用地的审批;财政、税务、价格等部门负责高速公路通行费标准的制定和收费票据的监制;价格、工商等部门对高速公路服务区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审计部门负责审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财务收支情况;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高速公路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和协调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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