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条的理解。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条内容如下: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检查车辆。

主旨

本条是关于不特定相对人对高速公路保护的义务和禁止性行为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关于单位和个人爱护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高速公路是重要的交通基础设施,破坏、损坏、非法占用高速公路,将会影响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必须对高速公路予以保护。高速公路属于国家财产,任何人不得侵犯。虽然其物权的性质因投资主体的不同会有差异,但根据我国《宪法》、《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所有权和用益物权均受法律保护。因此,本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条例中的“破坏”是指故意实施的损及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附属设施完好的行为;“损坏”是指非故意但客观上造成损及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附属设施完好的行为;“非法占用”是指未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批准,擅自占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附属设施的行为,或者虽经批准,但未按照批准的要求实施占用的行为。破坏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除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可对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损坏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则主要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二、关于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检查车辆的问题。本条中的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未经依法批准,在高速公路上设立阻挡车辆正常行驶的站卡、以各种名义向过往车辆收取费用、对过往车辆罚款以及以停车检查等名义拦截车辆的行为。“拦截车辆”是指以强迫方式阻止车辆正常通行的行为。关于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车辆的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条专门做了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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