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二十一条的理解。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二十一条内容如下:

因突发事件致使高速公路损坏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修复;损坏严重难以及时修复的,应当向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以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主旨

本条是关于高速公路抢修及有关应急处置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主要有以下两层含义:

一、明确突发事件致高速公路损坏时的抢修主体。《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出现公路突发事件,对公路进行抢修任务的主体一般是公路管理机构和经营企业,而且规定应当及时修复,恢复通行。本条与上述规定保持一致,明确高速公路损坏时的抢修主体是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抢修的主要职责是确保其管辖路段的完好畅通,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根据当地的水文气候条件、季节特点、公路状况,分析掌握所管辖路段及桥涵的抗灾能力,做好必要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抢修技术方案,事先储备必要的材料和机械设备。一旦发生因突发事件致使高速公路损坏的情形,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组织抢修,以保障公路的畅通。

二、高速公路因突发事件损坏严重时的相关应急处置规定。因突发事件致使高速公路损坏严重,凭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单个部门的力量难以及时修复时,根据本条规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有义务向上级部门、交警部门以及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启动应急预案,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由政府部门组织多方面的力量进行抢修,确保尽快恢复交通。同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还有信息发布义务,借助互联网、广播电视、可变信息板等多种方式及时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告,满足公众对高速公路出行信息的服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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