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十条的理解。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十条内容如下:

高速公路建设可以采取政府投资、社会投资等方式筹集资金。

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按照特许经营的方式,依法投资建设高速公路。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高速公路特许经营项目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定投资经营者;需要转让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主旨

本条是关于高速公路建设资金筹集方式以及特许经营的有关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高速公路是资金密集型产业,如果完全依靠政府单一投资主体,远远不能满足高速公路建设需要。为了缓解这一矛盾,本条第一款根据《公路法》的规定明确高速公路建设可以采取政府投资、社会投资方式筹集资金。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方式主要包含以下几种:

1、政府财政拨款,含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拨款;

2、依照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决定征收的用于高速公路建设的费用,如高速公路通行费;

3、依法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4、国内外经济组织的投资;

5、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的收入;

6、向企业和个人集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二、本条第二款规定“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按照特许经营的方式投资建设高速公路”主要是为了解决高速公路建设资金来源不足,多渠道加大高速公路建设资金投入,鼓励高速公路投资主体多元化,使高速公路发展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同时为了鼓励国外经济组织对高速公路建设的投资,国家颁布了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除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外,经批准可扩大与其相关的经营范围。开发、经营公路的公司还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行股票、公司债券。

特许经营是当前政府吸引社会投资建设高速公路的主要方式,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许可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并在一定期限内经营管理所建的高速公路。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者作为特许合同主体的一方,其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保护。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投资者依法享有的特许经营权包括车辆通行费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干预和侵犯。只有切实保障和尊重投资者的合法权利和正当利益,投资者才会愿意到高速公路建设领域投资,才能更好地促进和推动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

三、为了防止实际中因无资金实力空头套取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以特许经营权转让谋利、低价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转让特许经营权不按规定程序审批、评估工作不规范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现象的发生,本条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对高速公路特许经营项目选定投资者的方式以及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审批做了严格明确的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明确高速公路特许经营项目应当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定投资者,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让真正有经济实力的投资经营者进行高速公路建设和经营。二是国家高速公路网以外的本省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转让的审批权只能由省级人民政府来行使。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无权批准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的转让。严格限制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转让是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是在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是能够有效阻止各种损害国家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行为发生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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