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九条的理解。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九条内容如下:

高速公路建设应当遵循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规范以及技术标准,保证合理设计施工周期,确保工程质量。本省高速公路初步设计应当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制度、项目法人负责制度、工程监理制度。

主旨

本条是关于高速公路建设的有关规定。

释义和理解

高速公路作为推动经济发展的交通基础设施,与广大群众利益息息相关,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着使用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只有遵循严格的建设程序及相关基本制度,才能确保工程质量。

一、高速公路建设应当遵循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政府投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制。

政府投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招标;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施工许可;

(七)根据批准的项目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

(八)项目完工后,编制竣工图表、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办理项目交、竣工验收和财产移交手续;

(九)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后评价。

国务院对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另有简化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企业投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规划,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组织投资人招标工作,依法确定投资人;

(三)投资人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按规定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四)根据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应当按项目隶属关系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查;

(五)根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六)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招标;

(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施工许可;

(八)根据批准的项目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

(九)项目完工后,编制竣工图表、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办理项目交、竣工验收;

(十)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后评价。

高速公路建设必须符合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中规定的有关路线、路基、路面、桥涵、车辆人群荷载、隧道、路线交叉以及沿线设施的各个方面的具体技术要求。承担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投资人、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相关规范的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三级质量保证体系,有效控制工程工期与合理造价,保证工程质量。本条例第四十九条针对上述规定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确保高速公路工程质量安全,进而保障高速公路使用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使高速公路的社会效益得以充分发挥。

公路建设项目一般均应采用两阶段设计,即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不得任意修改。批准的概算总额要严格控制,不许任意突破。为严格保证设计质量,贯彻勤俭节约、因地制宜的原则,避免任意增加工程概算,降低技术标准的情形,本条按照现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权限,参照《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规定,“需上报交通部审查的初步设计,由省交通厅组织上报,其余项目由省交通厅审查批复,”明确本省高速公路初步设计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后实施。

二、高速公路建设应当实行招标投标制度、项目法人负责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这在《公路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均有明确规定。

招标投标制度是指为某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公布的条件,挑选承担可行性研究、方案论证、科学试验或勘察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而实行的一种制度,是依据和运用价值规律及商品竞争规律来管理工程建设的一种经营管理制度。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计委以及交通运输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在投标者自愿的前提下,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社会信誉为条件选择承担高速公路建设有关任务的单位。

项目法人负责制度是指由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在实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度过程中,项目法人应当切实履行好《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规定的八项具体职权,建立投资责任的约束机制,切实提高投资效益。

工程监理制度是指为了保证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具有监理资质的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工程建设合同、勘察设计、施工过程进行管理、检查、督促的一种制度。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的规定,完善高速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制度,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控制工程的工期和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提高工程施工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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